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39號
原 告 羅淑薇
訴 訟代理 人 陳振瑋律師
章文傑律師
林婕芸律師
被 告 黃清福 000000000000000
吳瓊雄
胡雲月
被 告 京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王裕中
被 告 蘇永平
楊珊珊
蘇宜玲
李國豪
被 告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人 許才仁
被 告 簡智偉
趙鎂
黃凱鈴
余哲銘
吳淑娟
黃育民
被 告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 定代理 人 吳孟芳
被 告 鄭勝春
吳進南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0萬元(計算式:6,000萬元+2,00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8,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2,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