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69號
原 告 黃國防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文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陳瓊苓律師
張日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6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