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00號
原 告 鈺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吳光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 萬3,
880 元,是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8,523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