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15號
上 訴 人 陳建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維新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柒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陸仟捌佰肆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