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80號
原      告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寛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黃介南律師
被      告  文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香谷 
訴訟代理人  蔡宜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子寬」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子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就當事人欄所載原告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子寬」,顯為「林子寛」之誤載,爰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