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66號
原 告 眾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邱雅文律師
李其陸律師
被 告 紫光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銓程開發管理顧問有 限公司) 設屏東縣○○市○○路0段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佩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6日16時整,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曹永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