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71號
上 訴 人 貝里斯商思必瑞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伯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冠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97,8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9,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14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