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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音創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陳婉如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世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參拾伍元,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若未標明幣別者則均同)88萬6,402元【計算式:美金31,080元×28.52(即被上訴人起訴時即民國110年3月5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886,40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