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勳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娟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後勤指揮部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