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陞一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文
被上訴人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臺灣奧斯特股份有限
法定代理人 王建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89,0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8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