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72號
110年度訴字第37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景超
被 告 康珈紜即首璽髮型美容院
首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康珈紜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曾智雄
特別代理人 尤金堆
被 告 尤伯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婉菁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育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