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0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代理人 王振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9萬3,951元,嗣於審理中追加擴張請求金額至569萬7,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43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裁判費3萬8,62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