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萬5,8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