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79號
原 告 中華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複代理人 楊瀚瑋律師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黃文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2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