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22號
上 訴 人 吉得堡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喬惟
被 上訴人 黃千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載明上訴聲明,且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0年12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