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06號
原 告 華美化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化
訴訟代理人 鄭倉欣
被 告 美商榮丞實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淑真
訴訟代理人 朱麗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件事實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1年9月7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