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秋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岳億股份有限公司、翁嘉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