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原 告 仲恩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強
被 告 簡銘鋒
居基隆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游秋媛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洪東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1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