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5號
原 告 鄭OO
鄭OO
鄭OO
鄭OO
鄭OO
李OO
共同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豪律師
被 告 鄭OO
鄭OO
共同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複代理人 郭峻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指定114年3月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