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原 告 台灣牛樟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秀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律師
被 告 陳桂蘭
蔡淑靜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粘銘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涉及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應以監察人為原告台灣牛樟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尚待補正,本院經審酌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112年2月3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