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天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31萬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萬7,0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