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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崇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信 
代  理  人  吳星慧 
上列聲請人聲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期 ( 或到期日)
1
崇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崇信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6,563,507元
CDA0000000
11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