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崇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信
代 理 人 吳星慧
上列聲請人聲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