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北海岸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志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
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8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9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