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簡武隆
代 理 人 詹素桂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群豐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 | | |
| | | |
| | 91-ND-0000000 至91-ND-0000000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