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魏定昌
代 理 人 詹素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群豐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江哲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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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ND-0000000至91-ND-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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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