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
代 理 人 連程顥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