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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大田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連烽 
代  理  人  黃淳苹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