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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讚盈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伯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或到期日)
1
永佳工業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社子分公司
讚盈鋼鐵有限公司
298,446元
AG0000000
11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