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蘇淵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