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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葉麗娟
代  理  人  李逸文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筱涵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衡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江哲瑋
附表:
編號
股票種類
股票號碼
每張股數
張數
總股數
1
普通股
89-ND-0000000~757
1,000
30
30,000
2
普通股
94-ND-0000000~3388
1,000
70
70,000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