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鍾久棠即鍾桂芳之繼承人
兼
代 理 人 鍾久本即鍾桂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