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87號
聲 請 人 昌川水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德
代 理 人(兼送達代收人)
洪怡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