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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87號
聲  請  人  昌川水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德 
代  理  人(兼送達代收人) 
            洪怡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票據種類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民國)
支票
北名實業有限公司黃國瑞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昌川水工股份有限公司 
206,838元

FV0000000

110年8月5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