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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45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林昀霆 
被      告  高森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陳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胡木原」記載,以及事實理由欄壹、程序部分第2行關於「胡木原」記載,均應更正為「胡木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