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森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陳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8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