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7號
原 告 林坤緯
曾品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創弈人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業經本院另以111年度救字第3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5,9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