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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原      告  黃靖如 
被      告  昕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勝富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