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蘇聰敏 00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本訴法扶律師)
王瀅雅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文興煤氣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雲嵩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補提證據,本院因其聲請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28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