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60號
原 告 李明珠
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律師
彭聖超律師
被 告 聖達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並有明文。
二、本件乃原告依兩造間之勞務契約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之主事務所設立於南投縣埔里鎮,此有被告之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且原告之勞務提供地即被告所經營「山王大飯店」之所在地亦位於上址,此復經原告陳明在卷,是依首揭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