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6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翔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憶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瓊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並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400條第1項之規定,亦無得準用之規定,是非訟事件,尚不發生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問題。倘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其裁定內容不能實現,當事人自仍得聲請更行裁定。反之,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蓋支付命令並無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其性質與非訟裁定相同,如聲請人取得有效執行名義後復聲請支付命令,即應認為無權利保護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30,105元,係主張相對人未依新北市○○區○○○○○000○○○○○000號調解書內容履行,惟聲請人既得以該調解書為執行名義對相對人追償,其再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支付命令即無權利保護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