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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9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盧英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鄉達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范正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5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5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