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9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結進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昌
代 理 人 方金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振隆鋼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幸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77,678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