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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1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均霈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金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邁視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0,853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