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8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陸政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人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高政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1,96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