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3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洪馬克影業有限公司、洪敦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洪馬克影業有限公司設於臺中市,債務人洪敦謙住於臺中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