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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大氣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付款人為華南銀行西湖分行,票據號碼為PD0000000之票據,爰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票據,已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即非「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自不得依上開法條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