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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798號
聲  請  人  詮宏空調系統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該支票之付款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北路分公司」,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