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9號
關  係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債  務  人  楊逸杰即楊錦昌

上列債務人楊逸杰即楊錦昌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11年5 月31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因清算財團中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須進行變價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編號
財 產 種 類
財 產 現 值(新臺幣)/數量
備 註
1
不動產
155萬元
1.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⑴權利範圍:12分之1
 ⑵鑑定金額:1萬2,000元 
2.雲林縣○○鎮○○段000○號建物
 ⑴權利範圍:12分之1
 ⑵鑑定金額:153萬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