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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
債  務  人  陳郁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最後分配完結時,法院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已將債務人之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應裁定終結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