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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1號
聲 請 人即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貳拾陸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清算財團如附表所示不動產9筆之變價事宜。經查,管理人就清算財團財產,以公開拍賣方式進行變價,經10次公開拍賣程序,而無人應買致程序終結,此有管理人114年7月23日112士清算仁字第11號函在卷可憑。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管理人支出及代墊費用新臺幣3,526元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
附表: 
編號
地號
--------------
臺北市士林區
面積
(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1
蘭雅段三小段30地號土地
122
1/16
2
蘭雅段三小段34-1地號土地
99
719/11816
3
蘭雅段三小段34-2地號土地
263
719/11816
4
三玉段五小段694地號土地
12
1/144
5
三玉段五小段695地號土地
145
1/144
6
三玉段五小段695-1地號土地
2
1/144
7
三玉段五小段736地號土地
214
1/144
8
三玉段五小段737地號土地
143
1/144
9
三玉段五小段757地號土地
147
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