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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王惠銘 
            黃建儒 
相  對  人  張秀溎即張正聰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坦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二、第六行「嗣債務人於109年12月22日起分別向伊借款500萬元、30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嗣債務人於110年2月4日向伊借款300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